18Sep
2021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布《武汉市供水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1-09-18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布《武汉市供水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9月17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自11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例》。这是在1995年制定的《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基础上调整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武汉市供水事业不断发展,城乡供水一体化不断加深;机构改革后,供水主管部门的名称、职责发生较大变化;水源水质保护、供水设施维护、供水应急保障、二次供水管理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与《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相比,《武汉市供水条例》在推进城乡供水用水一体化、优化获得用水营商环境、加强水源和水质监管、供水设施维护和应急处置、二次供水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进一步提高供水用水的质量和效率。

条例有助于为企业项目建设节约时间和成本。例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将有关规划信息数据推送给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供水单位需在工程项目满足供水接入条件时,提前敷设市政供水管道,保证项目通水。

条例既适用于城区也适用于农村的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联网供水和供水用水服务均等化。条例还规定,供水单位抢修、更换或检修供水设施,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